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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屋必注意!免以日後打官司
作者: 轉輪閻羅預言台灣毀滅地震 日期: 2010.05.06  天氣:  心情:

預售屋在交屋前應進行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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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 (2010-04-28)


住展房屋網提供






「驗收權」是購買預售屋時,買方擁有的一個很重要的權利,預售屋在交屋時,一般人通常只是走馬看花似的在屋內看一遍,很難看出什麼名堂,即使事後發現瑕疵要求建商負責,還要再打官司,相當麻煩,所以在交屋時,買方可以要求建商進行驗屋手續。

在內政部訂頒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興建完工,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水、電、瓦斯配管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



驗收才能得知屋況













交屋時買方可以要求建商進行驗屋手續。

一間房子應驗收的項目眾多,除了房屋結構體外,舉凡房屋是否漏水、房屋是否有傾斜、進排水是否通暢、地壁磚是否空心、電線線路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等等,都要進行逐項驗屋,否則購屋者無從得知屋況是否真正達到可堪居住之情形。

一名何姓女子以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向建商「群祥開發」公司購買台北縣林口的「群祥愛登堡」預售屋,發現建商施工品質粗糙,除要建商改善外,在交屋前還要求進行驗收手續,但建商不肯,反而要何女繳交尾款,並以何女未按期繳款為理由,解除契約,沒收何女已繳的三百二十萬多元。

何女認為,本件預售屋於興建過程中,有灌漿不全、事後穿樑等嚴重瑕疵,足以危害居住人之生命安全,她依約請求驗收均遭拒絕,而「通知買方驗收」為賣方「給付義務」之一環,即先有驗收,始能有後續交屋,建商拒絕驗收之要求,買方自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期款,建商違約在先,她告上法院要求建商退款並給付她違約金。



通知購屋者驗收



法院認為,建商未盡到「通知購屋者驗收」的義務,判決建商敗訴,除應返還何女已繳的購屋款三百二十萬多元外,還要給付何女違約金二百五十萬,為了沒有履行一道驗收手續,建商損失慘重。

建商敗訴的關鍵在於何女與建商的買賣契約中,雙方約定:「賣方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如發現工程缺失或未盡事宜應載明於驗收單上賣方應儘速完成修繕。」,這是建商所負買賣契約的給付義務,自應依約確實履行,好讓買方得詳細查驗建商興建房屋是否符合約定品質,但建商卻有意規避,未通知何女於指定時間、地點進行驗收手續,明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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