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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身為男人,
但不的不說.
有些男人,
真的讓身為男人的我.
極度的瞧不起.
對我而言,
男人有三大不該.
第一個不該,就是對女人動手.
就算女方再怎麼錯.
男人只要動手,那就把說自己是有GG.
男人生理上,本身就有優於好幾倍女人的力氣.
在你看來的氣頭上的一巴掌,或是一個推的動作.
那都不是女孩子可以受的了的.
(除非女方是什麼健美小姐,職業女摔角手那我們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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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不該,就是不該把自己的無能或過錯推到對方身上.
明明一件事,最大的問題點.
就是出自於自身,不自我反省就算了.
還把問題歸究於女方身上.
最常聽到的例子;我跟我老婆,現在其實沒什麼交流了.
平淡的像家人那樣.....或是什麼,因為我跟我女朋友感情變淡了.
所以我才出去劈腿之類的.
@%@#!% (大消音 [I-)]
會講這種話的男人,
就是現今社會上.有絕大部份的台灣女人看不上台灣男人的原因.
你劈腿就算了,還找了那些冠冕堂皇的爛理由.鳥藉口.
來合理化自己就是賤的行為!那跟政府官員有什麼分別!!! (大誤... [X-)]
一整個就是賤到連把你GG切了丟大馬路,還怕毒死一個小巨蛋的無關人等.... (大激動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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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不該,就是用任何行式的威脅.
這種行為,
真的在我看來.
就絕對是屬於鬼畜類的行為模式了.
可是近年來,台灣這類的案件上頭條也開始屢見不鮮了.
但我還是想要問做這種事情的男人們......
您是日本進口的感情動作片看太多?也想學學痴漢的浪漫就對了?
真的認為拿什麼二人在一起的一些親密照或影片.
然後要求女方再跟來個什麼分手前的愛的一發!或是天天傳不堪入耳的簡訊辱罵.
就可以挽回感情?或是留住女方在你身邊?
您腦子有多啦A夢的口袋就是了?是想裝進101是吧?! [:-|]
一、刑法方面
(一)依照刑法第315條之一的規定,觸犯窺視竊聽竊錄罪囉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你的情形屬於第二款,且這個屬於告訴乃論,你必須要再是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喔
(三)此外他以此威脅你也是違反了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方面
針對隱私權的部份,因為隱私權屬於人格權,故依照民法第18條之規定,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也就是請對方刪除該檔案,同時您說已經造成您精神上的傷害,對此可以同法第二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相關條文如下: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其他
證據方面我建議您在他下次來電時您先錄音存證,盡量的套他的話,然後再將錄音的內容交由檢察官(請多保留幾份),發生這樣的事情大家都感到遺憾,雖然父母一定會責備,但如果繼續讓他威脅你,父母只會更傷心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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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們,遇到第三種的情形這種極品男人的話.
光是能控告的罪名. 就有恐嚇罪、妨害名譽罪、騷擾罪及妨害性自主條例.
每天都傳不堪入耳的簡訊辱罵妳─即構成妨害名譽罪、騷擾罪。
威脅如果不跟他再一次做愛─即構成恐嚇罪及妨害性自主條例。
因為我也是男人,因此我沒有立場告訴看到我日記的女人全天下的男人是好是壞,
只能站在法律的角度告訴大家;真的如果中頭彩遇上這種男人.
那真的不要因為怕家人知道,就姑息了加害人.
今天你於過這種垃圾,
那天他就有可能把同樣的行為加害在另一個無辜的女性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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