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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健保費列舉扣稅 無上限
作者: 拉拉拉〃☆chris★ 日期: 2007.04.23  天氣:  心情:
記者詹建富/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宣布,去年民眾所繳的健保費可全額列舉申報扣繳所得稅。健保局昨天指出,這項優惠限於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者,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者並不適用。
健保局指出,根據新的繳稅規定,月薪六萬元的單身上班族,若符合百分之十三的稅率,可省下一千二百九十五元稅款。同樣月薪的四口之家,雖然平常繳的健保費較多,在相同稅率下,所得稅可少繳五千一百七十九元。

至於平常領取最低投保薪資的受雇者,由於薪資收入低,若列舉健保費來扣抵所得稅,只能少繳一百五十六元。但對於每月薪資超過十三萬元者,今年若按稅率百分之廿一申報所得稅,可省下四千五百卅一元的稅款。

健保局財務處經理鄧世輝指出,往年申報綜所稅時,在列舉扣除額的人身保險支出方面,每人全年最高只可列報兩萬四千元為限,但不少民眾抱怨,這個額度光是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就已滿了,因此去年立法院才修正讓健保費可獨立列舉扣除,且沒有金額限制,「對於平常只繳健保費卻少生病就醫的民眾而言,更為公平」。

鄧世輝表示,有關被保險人繳納健保費的證明,一般受薪階級、職業工會及農漁會會員,都由所屬投保單位開立,做為報稅依據;已退休、無業和榮民(眷屬)等第六類健保人口,則由健保局在近日分批寄發。若遺失單據,可向原開立單位申請補發。民眾有疑問可洽詢健保局專線○八○○○三○五九八。

【2007-03-30/聯合報/A6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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