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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登記婚 不再問「結婚次數」
作者: 淡定男 日期: 2008.06.05  天氣:  心情:

五月二十三日起實施結婚登記制後,由於登記資料包括結婚次數欄位,已引起廣大民怨,甚至有結婚新人當場才知道另一半有過婚姻、離婚紀錄,發生臨陣毀婚情事,內政部決定修正戶政資訊系統,刪除結婚次數欄位。


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位,內政部已於六月二日下班後,修正戶政資訊系統並刪除該欄位。至於有關國人離婚等統計數據,由於結婚、離婚都須至戶政單位辦妥登記才算生效,所以此次刪除結婚次數欄位,依舊可以藉由戶政資料,得到相關的統計資訊,絲毫不受影響。


內政部長廖了以強調,結婚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應持憑結婚書約,書約上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攜帶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公證結婚、集團結婚或結婚宴客等等,都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有效成立。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如果需要結婚證明書,可當場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內政部表示,鑑於登記婚施行後,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日期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甚鉅,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力調配考量,民眾欲在例假日及重要節日辦理結婚登記者,可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戶政事務所理當派員值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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