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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狂獅鐵戰有妄想症跟精神分裂症!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1.12 天氣:
心情:
狂獅鐵戰有妄想症跟精神分裂症!
-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刑法第十九條之修正」
古往
古龍武林江湖
外號「狂獅」的鐵戰,在絕代雙驕裡面,算是場景最少的十大惡人。
江湖中比武切磋,大多會留有餘地,點到為止,取勝即可,不會鬥至傷殘;
但鐵戰不同,每每比武,皆是拼盡全力,永不認輸,
再加上,他練的功夫叫「瘋狂一百零八打」,完全是不要命的打法,
就算是武功造詣極高的人,碰上他這種打法也會兩敗俱傷,只好逃之夭夭。
話說他平日為人十分正常,個性也算溫和客氣,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
但在一場江湖的決鬥中,鐵戰嘗到了失敗的苦果,
於是鐵戰開始頹廢、喝酒,只要喝到迷迷糊糊的時候,
他就彷彿,聽到了對手的嘲笑聲,個性就變得越來越暴躁,
到最後,可能,上一秒,還好好的,下一秒,突然就捉狂起來,見人就打,
甚至連兒子和女兒也照打不誤。
雖然,古龍在書中,僅僅是說明,鐵戰行起功夫來時,是六親不認,
但從鐵戰在精神正常時,也會突然發狂的敘述看起來,
判斷他可能是,患有一種現代社會極其普遍的,妄想症或精神分裂症。
那麼,在此要詢問各位,如果,時空轉換至現今社會,
鐵戰如果是,一個精神病患,那麼他打傷了人,到底構不構成傷害罪呢?
今來
現代法律世界
刑法第十九條(本條為九十四年新修正)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本條之修正係將責任能力、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
在修正之前,刑法第十九條原係規定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為什麼會做這樣的修正呢?
是因為原條文所謂的「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的意義極其不明確,
過去實務上在處理此種案件時,
係依照最高法院二六渝上二三七號判決之內容處理,
即該判決認為「刑法上之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而定,
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
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為心神喪失,
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
則為精神耗弱。」
此種解釋僅單純從法律用語上出發,
致使法官得根據自由心證認定犯人之精神狀況,
故時有和鑑定人之意見相左之情形
。
例如轟動一時的何美能案,
行為人被控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在北一女校門口潑灑硫酸,
造成廿名學生受輕重傷,台北地院一審判何美能心神喪失無罪,
檢察官提起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院再將何女送台大醫院作精神鑑定,
台大醫院,雖認為,何女在行為時,已達心神喪失的程度,
但合議庭認為何女到案後仍侃侃而談,且對作案的計畫、時程都詳細供述,
因此未採信醫院的鑑定報告,逕行認為何女在案發時僅為「精神耗弱」,
未達心神喪失,依法僅能減輕其刑,且考量她的犯行造成不小危害,
改依刑法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經何美能上訴後,又回到高院,更審,
合議庭,復又認為醫院的鑑定報告,不宜率爾推翻,
何美能既經鑑定,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
且於案發時,達到心神喪失的程度,理應尊重鑑定結果,
僅應依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進入相當處所監護三年。
此即為,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下,
與鑑定人專業意見,有所出入的,最適範例。
是以,將刑法第十九條,做如上之修正之後,
法條中所謂「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將由醫學專家,做進一步判斷,
此部分,並需由法官,依據其鑑定報告審判,
至於,依據鑑定報告,所認定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是不是導致行為人完全喪失,或顯著降低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
則係由法官依照自由心證認定。
如此,雖不能完全限縮,法官之自由心證的範圍,
但似已有效,將醫學專家之專業意見,強制納入判決內容當中。
所以,鐵戰的行為當然是構成傷害罪,只不過依照新修正的刑法規定,
鐵戰應該由醫生,就其是否具有精神疾病進行鑑定,
再由法官依據鑑定報告判斷,鐵戰在打傷人之際究竟是完全喪失辨識能力,
抑或是僅僅是降低而已,如果是前者的話,鐵戰之行為雖構成傷害罪,
但是卻無須接受刑罰,
如果是後者的話,鐵戰仍須接受刑罰,僅能減輕其刑罷了。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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