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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問題
作者: 天使與惡魔~熊先生 日期: 2008.01.21  天氣:  心情:
雖然因為繼承發生的問題不少

也常聽到準備修法

避免造成成年人小孩因為繼承問題

造成負擔及壓力

但是在上位的大官們
在還沒確認修法前
加減看看囉
順便轉告親朋好友囉

以前讀書的資料

一、 繼承開始的時間:民法1147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二、 繼承的標的:
(一) 原則: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上的」權利及義務
(二) 例外:專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上權利或義務,不得繼承。例如,受扶養權或夫妻離婚後之贍養費,此種權利稱為「一身專屬權」。
(三) 注意: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即開始,被繼承人的權利及義務都要繼承。民事賠償責任當然也要繼承,以蘆洲大火為例,婦人和其夫吵架自焚身亡,另有十四名住戶死亡,數十人受傷,此一賠償責任,繼承人也要繼承。

三、 繼承的順位:那些人有繼承權
(一) 配偶(當然繼承人):
1. 配偶一定有繼承權,不排順序。其他四類繼承人需要沒有前順位的繼承人,才得為繼承人,配偶沒有限制。
2. 配偶指有婚姻關係的人,故已離婚的前配偶不是,被大老婆容忍甚至共同居住的小老婆也不是。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
1. 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所以有子女時(一等直系),孫子女沒有繼承權(二等直系)。
2. 養子女對自己原來的父母(本生父母)無繼承權,因為已無親子關係。
3. 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無繼承權(直系姻親)。
4. 子女無論從父姓或母姓,對父母皆有繼承權。
5. 子女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孫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份。
(三) 父母(第二順序)
1. 包括親生父母及養父母,但出養者,本生父母無繼承權。
2. 出嫁女子、出贅男子的父母也有繼承權。
3. 父母離異後各自婚配,對於不同居的子女也有繼承權。
4. 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繼承權。
(四) 兄弟姐妹(第三順序)
1. 不包括堂
2.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3. 也包括父母所收養的養子女。
(五) 祖父母(第四順序)
1. 包括外祖父母
2. 離異的祖父母,即使各自婚配,只要是對有血親關係的孫子女,都有繼承權。

四、 繼承的方法
(一) 單純承認
1. 意義:繼承人對繼承不加以任何限制,確定的承認其承受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的單獨意思表示。
2. 方式:以口頭、書面、明示、默示皆可。
3. 繼承標的:一旦繼承,就是繼承所有權利義務。如果被繼承人的負債大於財產,繼承人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償還。
4. 繼承人有很多人時,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5. 以此方式繼承時,父債子要償。

(二) 限定繼承
1. 意義:繼承人承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2. 方式: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於受理繼承人的呈報後,應裁定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在該期限內,繼承人不得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的債權,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並於償還債務後,對於受遺贈人支付遺贈。
3. 債權人如果未在法院所定的期限內報明債權,而其債權繼承人又不知道時,只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4. 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5. 繼承人中如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不實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而為遺產的處分時,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三) 拋棄繼承
1. 意義:對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及義務,皆不繼承。
2. 方式:知道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並對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以書面通知。
3.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陳報。
4.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括配偶。
5. 第二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
6. 第一順位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7. 配偶拋棄繼承,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順序之繼承人。
8.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五、 法定應繼分
(一) 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
(二) 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姐妹:配偶二分之一,其他人均分。
(三) 配偶和祖父母:配偶三分之二,其他人均分。

六、 繼承權的喪失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至於是否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宜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不得憑被繼承人之主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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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1-22 11:02
她, 99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8-01-22 14:29]:

寓友某篇日記轉貼+以前讀書的資料囉

 
時間:2008-01-21 14:05
她, 42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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