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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上有婦之夫胖妞妨害婚姻
作者: 淡定男 日期: 2008.05.17  天氣:  心情:
1名百公斤的梁姓胖妞,愛上「有婦之夫」的陳姓男同事,並發生多次性行為,後因紙不包住火遭陳妻察覺,憤而告上法院求償,並追討梁女向其夫借款,不料梁女仍否認跟陳通姦及借錢,但法官根據梁女情書及日記真誠告別,認為梁女確實妨害婚姻,判處她須賠償80萬元。

判決書指出,87年8月起至94年4月間,在1家電子公司擔任老闆女秘書的梁姓胖妞,因近水樓台,與陳姓男同事過往甚密,之後,2人多次在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地發生性行為。

93年7月間,梁、陳2人還一同搭機到香港遊玩,並夜宿香港共渡春宵。一直到95年2月初,陳某的林姓妻子接獲不明人士來電,發覺不對勁,經多方盤問,才知梁女與其夫通姦,讓她精神上蒙受重大痛苦,於是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追討梁女向其夫借款65萬元。

但梁女到庭否認與陳某通姦行為,並辯稱:她不知道陳是「有婦之夫」,當初她是拗不過陳猛烈追求,才跟其交往,期間陳雖曾向她提出發生性關係,但因當時她體重逾100公斤,對身材並無自信,所以就婉拒絕發生性關係,且她從未向陳借過錢。

不過,法官根據梁女寫給陳情書及個人日記,陳述其身為「第三者」及愛上「有婦之夫」的心情告白,認定梁女確有妨害林婦婚姻的侵權行為;另據陳某供述,梁女確實向其借款65萬元,因此判處梁女須賠償林婦共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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