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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經驗分享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14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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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驗分享
問:我是大陸女子嫁到台灣,若在大陸地區離婚應如何辦理?
答:應備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一年以內二吋照片三張及下列文件之一,返回台灣戶籍地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
1.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應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向台灣戶籍地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
2.在大陸有關機關調解離婚者,應提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回台灣戶籍地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
3.在大陸地區自願離婚者,持憑大陸政府機關出具之「離婚證」,(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回台灣戶籍地戶政所辦理離婚登記。
才疏學淺..詮譯若有錯處..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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